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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芹菜施禁用农药,被判10倍惩罚性赔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筱铮 王添 记者 严君臣)为提升芹菜种植产量,明知是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依旧撒在大棚田里。6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款5000元。

据介绍,李某某是通州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承包了40多亩土地种植芹菜、丝瓜、黄瓜等蔬菜。2021年3月,天气渐暖,李某某发现田里蚯蚓增多,有可能导致蔬菜幼苗根系松动而无法出苗,为了保证大棚内芹菜的产量,李某某从老乡那里购买了农药甲拌磷,撒在三个芹菜大棚里,用于灭杀蚯蚓。

2021年6月,未经送检的李某某就将收割的125公斤芹菜,派人运到无锡某农产品市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所得500元。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芹菜抽检,发现该品种甲拌磷严重超标,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16日,无锡市相关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通州区农业农村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3月9日,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介绍,甲拌磷为农业部发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中的禁用农药。2021年3月中旬,当地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下发《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告知书》,李某某也签署了相关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李某某明确知道甲拌磷为禁用农药,却使用禁用农药种植芹菜并进行销售,供他人食用,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州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志峰表示,李某某的行为还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州区检察院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情况下,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在刑事判决基础上,判处李某某支付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计人民币5000元,并在发行范围为省级以上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上述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据了解,为防止公共利益损害进一步扩大,通州区检察院还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案涉已使用禁用农药甲拌磷的土地进行检测,采取必要措施管控,并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职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目前,相关部门已联系相关检测机构对案涉土壤进行检测和管控,并加强农产品安全督查检测力度,完善农产品监管基层组织网络,提升农产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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