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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船舶废油水,这些人获刑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罗贵雨 翟季姝 记者 严君臣)近年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案件频发,许多心存侥幸者,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6月1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某船舶公司等三单位罚金一百万元、六十万元、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11万余元。

“聪明”的被告人潘某,采用一种“水油分离”船舶废油水处置法,将含水率低于15%的废油水直接出售,含水率高于15%的部分存储并静置或加热,待油水分离后提取上层废油出售,将下层废油水二次沉淀后,向外环境非法排放。

潘某还精密布局“收购——运输——销售——排放”全链条处置流程:向被告单位某船舶公司等从事船舶油处置业务的单位和李某等废油销售商联系收购废油水;安排被告人楚某等人负责到张家港市、上海市等港口运输;指使被告人林某按照上述方法处置、销售、排放,上下游犯罪顺畅对接,利用公司面纱隐秘作案,跨省转移废油水。自2019年1月以来,向某船舶公司等三家公司及李某等人收购船舶污染物废油水8978.1吨,偷排225.77吨油水至河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约611万元。

案涉船舶废油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然而,潘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林某等人明知潘某无证经营,仍为牟利铤而走险,向其销售、帮其收购、任其安排。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船舶公司等三家单位、被告人李某等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造成环境污染;潘某等人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一百吨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四百多万、积极处置剩余废油水、拆解扣押船舶等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认为:“当前,正处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关键时期,本案对危险废物出售者、运输者、收购者等进行全链条打击,警示从事船舶废油处置业务的经营者落实各个环节上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守牢各个领域中的环境安全底线。”

(编辑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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