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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了19年的玉镯劝架时被摔坏,女子索赔10万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窦淳冉 王建勋 徐晓安 记者 高达)苏州市民李女士的玉镯子已经戴了19年,结果在一次劝架时被人不小心弄坏。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对方又不按约履行。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财物赔偿的纠纷。

杨女士在昆山某商场购物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路过的李女士本想来劝架,却不经意间被杨女士推了一下,导致李女士的手镯当场摔碎,随即,李女士报警要求赔偿。

派出所调解后,双方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杨女士自愿赔偿李女士10万元,达成协议后当即支付1万元,之后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6月,尾款7万元在7月底付清。后来,杨女士在支付了1万元后便明确表示不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李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将杨女士诉至昆山法院。

李女士诉称,自己的手镯是19年前花费3000元买的,一直随身佩戴,现早已有较大升值,且对自己具有重要意义。杨女士是自愿赔偿1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杨女士还应再支付9万元。杨女士则称,李女士并未出示任何玉镯的购买凭证,就算玉镯当年价值3000元,至今也不可能增值到李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女士损坏李女士手镯,存在过错,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其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李女士的手镯市场价为20200元-23000元。虽然双方签订了赔偿10万元的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手镯价值与手镯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不应按照约定的价值予以赔偿。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该玉镯价值为23000元,扣除被告杨女士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需支付13000元。

法官提醒,公共营业场所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同时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以防由于粗心大意造成财物丢失、损坏。若是因此与人发生纠纷,应及时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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