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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答应的10万元没有给,孙子能讨要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吕金星 记者 高达 实习生 徐晓安)爷爷奶奶曾答应在孙子结婚时赠送孙子10万元,但最终却没有能给,孙子能讨要吗?近日,苏州市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财产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祁某向黄某、肖某老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因肖某去世,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肖某的几个直系亲属作为继承人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办理过程中,孙子黄某某表示,爷爷黄某和奶奶肖某曾承诺在其结婚时赠与自己10万元,但他并未收到这笔钱。因此,孙子黄某某不同意协议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黄某称,在房屋出售后,肖某突然患病,治疗花费了不少钱,已无力赠与10万元。

由于黄某一家的纠纷,购房人祁某迟迟未能办成房产过户,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黄某与肖某在结婚后祖上老宅拆迁而来的,属于黄某、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与肖某将房屋以6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祁某,取得首期售房款60万元,随后将其中40万元平均分给四个直系亲属,包括孙子黄某某,其余20万元则用于肖某治病。

从继承角度来看,肖某去世后,黄某等五位继承人可分别继承案涉房屋的10%。房屋出售后,孙子黄某某等四位继承人已分别取得首付款10万元,该部分售房款已超出黄某某继承份额对应的价款。黄某某应当在继承范围内协助祁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

现如今,黄某已无力赠与黄某某另外10万元,随时有权撤销该赠与决定。考虑到今后黄某的养老需要,最终,法院判决剩余购房款6万元作为黄某的养老费用。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黄某在履行赠与前,随时有权撤销赠与。从情理角度来看,爷爷奶奶因生病治疗无力再赠与10万元,黄某某作为孙子也应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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