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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32人非法采江砂被判刑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6月6日,江苏高院发布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张某山等32人非法采矿、某村委会污染环境、护林员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案在列。江苏各级法院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完善环资审判法律规则适用体系,不断提升环资审判影响力。

32人非法采砂均被判刑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事前联系的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马某玉明知江砂属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经评估,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5157476.86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32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顶风作案的一起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江苏公安侦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对于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江苏法院将移交安徽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损害发生地长江生态环境的修复。

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污染环境

2011年6月,胡某富与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土地,构建厂房从事润滑油生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有关厂房及设备被法院查封,厂房内遗留了约80吨废酸、废油脂等。因长期无人管理、贮存设施老化,厂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12月11日,该村委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该村委会研究决定将上述厂房内的露天废物进行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月9日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厂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水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入土坑内。案发后,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从坑内开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土壤700余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了处理。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危险废物影响,句容市后白镇人民政府共计支出6705773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句容市后白镇某村民委员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政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袁某政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案中,村民委员会及袁某政等缺乏相关法律意识,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又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林场护林员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徐某健原是南京市老山林场护林员,工作职责包括防止乱砍滥伐林木、防止猎杀野生动物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健在其负责的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新金村光山段护林点附近(位于老山景区内),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俗称“獐子”)、华南兔、貉等多种野生动物。其中,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2只、野猪2只,除1只河麂被发现时已经腐烂,其余动物均被其食用;2021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1只、野猪1只、野兔2只、貉1只。案发后,徐某健主动缴纳了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47460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健作为护林员,背离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职责,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河麂,并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同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鉴于徐某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修复费,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作案工具捕猎套、刀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徐某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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