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江苏 > 正文
长江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捕捞水产品1600斤……盐城公布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菲 通讯员 费星辰)《“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姚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月2日上午,盐城中院召开2022年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2021年6月到2022年5月盐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长江非法采砂46765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515.7万余元

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李某等人出资,洪某、王某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与购砂船主章某伟、凌某华、鲍某文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至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通过采运一体方式共同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万余元,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万余元。

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张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判处罚金二万元,鲍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矿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本案犯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非法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判决张某山等十四名被告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万余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山、鲍某文对各自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13.5万元、1.26万元分别承担一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三十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该案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严重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案件。在《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当庭宣判,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毅力。”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系全省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两名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被告人承担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展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和专业化审判特色。

非法捕捞水产品1600斤,获利1.6万元

阜宁县金沙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于2016年被列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十批),是盐城市唯一被列入“长江十年禁捕”的重点水域,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禁捕,七彩阜宁农业公园十里荷塘水域在该保护区范围内。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瞿某富、姚某祥明知阜宁县七彩农业园十里荷塘水域系阜宁县金沙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仍多次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非法捕捞各类水产品合计1600斤,并予以出售,非法获利1.6万元,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评估为3.2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瞿某富、姚某祥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决被告人姚某、瞿某富、姚某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拘役;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某、瞿某富、姚某祥退还违法所得后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据盐城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惩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将庭审现场搬上乡村大舞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旁听普法,并在金沙湖增殖放流鱼苗4000余尾,推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执机制,力争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良好社会效果,为长江“十年禁渔”保驾护航。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