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岳 李梦瑶 记者 张晓培)日常生活中,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受害人能否自己“出手”解决问题?近期,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私力救济过度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私力救济的滥用与“任性”。
案情:承运人将30吨货物拉回家
2021年底,某盐业公司有一批食盐需运至徐州某市场,通过某货运APP联系到司机王某,约定由王某将30吨食盐从湖北运到徐州。
王某将货物运输到徐州后,因天气因素及其他原因导致无人接收货物,且无法卸货。盐业公司让王某在目的地等到第二天卸车,王某表示同意,但称需多加200元压车费用。盐业公司认为费用过多,双方僵持到半夜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离开收货地,将货物拉到自己家中。
因延迟装卸货的压车款200元始终无法达成合意,王某将货物私自留置存放,致使该盐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产生违约损失近2万元。
盐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货物运至约定卸货地点并赔偿该批货物的违约损失。
法院:私力救济过当需担责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的纠纷源于运输中压车费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发生纠纷时并不存在权益侵害的紧迫性和难以弥补性,司机王某在此种行为结束之后也未及时寻求公权力的救济,其采取留置货物的私力救济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盐业公司在王某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未能及时安排人员接收货物,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货物由仓库运至指定地点并承担装车费及运费,原告则按约定支付被告运费及二次运输的卸车费,2万元的违约损失由盐业公司承担。
法官:私力救济不可滥用
据主审法官吴岳介绍,私力救济虽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认可,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私力救济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即保护合法权益、情势紧急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手段合理、以必要为限度。同时,该条文还强调受害人事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以保障私力救济的合法性。所以,私力救济行为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尺度”实施自救行为,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因维权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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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6 13: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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