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颖 记者 严君臣)女子向继父借了16万元,但还款时却还给了生母。现在继父不认可还款,诉至法院,要求继女归还借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5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据介绍,张先生与黄某是继父女关系。1999年,他和黄某的母亲王女士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20年,黄某以购房为由,向继父借款16万元。2021年,黄某至银行从个人账户取款16万元后,代其母亲办理了一张16万元的存单。
2022年,因生活琐事矛盾,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先生要求黄某归还16万元借款,而黄某则称该款已归还至母亲名下,不应再向张先生还款。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争议焦点是,被告将16万元归还至其母亲名下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其向原告已履行还款义务?
首先,借贷关系成立于原、被告之间。黄某向张先生借款,原则上也应向王先生本人还钱;其次,案涉金额较大,她在母亲与继父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擅自将钱存入其母亲账户,不合常理,可能存在损害张先生利益的情形;再次,案涉借款是否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处理,黄某不应以共同财产抗辩其与原告的借贷关系。
综上,启东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请,黄某应当归还这笔借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被告在其母亲与原告的婚姻存在矛盾时,一边代理其母亲开设存单账户,一边存款至其母亲账户的行为,不合常理,也有极大的可能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在综合考虑原、被告身份关系、原告的婚姻状况等情况后,依照合同相对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偿还16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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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 18: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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