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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1615公斤,四人被判刑还需赔偿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原婷 吴洁 记者 严君臣)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推行已有一段时间,但仍有人为攫取高额利润,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对正处于繁殖季节的长江鱼类大肆捕捞。5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5月至6月间,李华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与王萍、黄伟共谋。由王萍确定时间,李华驾驶渔船,并安排王萍、崔安、景宇多次使用渔网,在长江启东段连兴港附近水域进行非法捕捞。6月21日左右,李华等人在上述水域捕捞时东窗事发,李华、王萍夫妻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崔安、景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四人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四人使用的渔网系禁用渔具,共捕获渔获物约1615公斤,价值177664元,需赔偿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538992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等四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李华有多次劣迹,四被告人存在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对李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王萍、崔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对景宇单处罚金。判令李华、王萍、崔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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