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函潞 顾绍文 记者 王晓宇)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顺路捎带朋友或同事,但如果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不幸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好心带朋友的王某被法院依法酌定减轻10%的赔偿责任,最终承担了20%赔偿责任。
连云港女子程某临时无偿搭乘朋友王某的二轮摩托车外出,行驶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两车均损坏,王某与程某身体多处受伤。该事故经连云港市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程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两处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6.1万余元。出院后程某向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王某和小轿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对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程某受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对原告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某及王某进行赔偿。鉴于张某驾驶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原告损失应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按其所负的主要事故责任承担70%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程某系临时搭乘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王某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临时搭载程某的行为非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好意同乘,好意施惠行为应当鼓励并保护,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酌定减轻被告王某1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开车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于乘车人而言,还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再进行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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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6 12: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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