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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苏州首起“非营运车辆严重超员刑事案件”宣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洪桥 记者 高达)3 月 30 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米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苏州市第一起非营运车辆因严重超员被判刑罚的案件。

2021 年 11 月 29 日,常熟交警在银河路与银通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客车严重超员(核定载 6 人,实载 25 人),超员达 316%。在调查中发现,米某多次驾车往返常熟市东南街道银通路与丰树物流园之间接送务工人员上下班,存在从事旅客运输的情形,涉嫌危险驾驶。米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多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米某表示认罪认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 三 ) 项、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链接: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常熟交警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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