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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老婆→前妻,当初出轨期间为她买的房算谁的?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冒瑶瑶 记者 严君臣)刚刚和丈夫付定金决定买房,女子又带着别的男人交了22万元购房款。后来女子离婚,这名男子“转正”成为老公后,却又闹起了离婚,并认为这套房子自己出了钱,索赔50万元。4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吴女士和杨某曾经都有各自的家庭。那时,吴女士与胡先生是夫妻关系。2015年5月,吴女士夫妇一起来到如东某售楼处看房,对房型甚是满意,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1万元。过了几天,吴女士却带着杨某再次前往售楼处,杨某通过转账支付购房款22万元。吴女士在付清首付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房后不久,胡先生通过手机聊天记录,发现了妻子与杨某之间关系的不正常,夫妻二人为此经常吵得不可开交。后来,双方协议离婚,胡先生拿了些私人物品离开,房、车均留给吴女士,但约定吴女士应给付其50万元,吴女士并未按约履行。

2017年5月,胡先生通过诉讼,与吴女士达成一致协议,由吴女士将房屋的首付款41.8万元用来抵算50万元的赔偿款,房子尚有欠款则由胡先生自付,房屋所有权归胡先生。后来,胡先生付清剩余房款30万元,并领取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2018年1月,吴女士与杨某登记结婚,但二人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杨某于是起了离婚的念头,但对房子的事情仍耿耿于怀。杨某认为,购买的房屋应有其份额,鉴于房屋已升值,吴女士和胡先生应赔偿其损失合计50万元。而吴女士则认为,当年的22万元只是其向杨某的借款,对杨某出示的婚外情期间二人的协议书也不认可。杨某便拿着当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和该份协议,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诉的前提,首先是要证明对分割之物享有共有权。本案中,决定购买案涉房屋系吴女士与胡先生的合意,庭审中吴女士也称自己从未有过与杨某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杨某向法庭提交协议书,从内容来看,且不论该协议书是否系吴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双方购房当时曾有过此约定,在吴女士与胡先生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该约定的内容显然因违背了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杨某支付房款的行为并不当然就取得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权。

目前涉案房屋已登记在胡先生名下,属于其单独所有,杨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共有权。如东法院据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杨某在与吴女士婚外情期间签订的协议、给付购房款的行为均不能证明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没有主张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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