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敏 记者 王菲)义务帮工致残,谁来买单?近日,家住盐城东台市某镇的蒋某愁眉不展,一脸焦虑。三年前,老张义务帮他卸防盗门被砸成九级伤残,经将他起诉至东台法院,要求赔偿近36万元。近日,法院判决由老张自行承担40%的责任、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给付218367.32元。
回顾!帮忙卸门被砸成九级伤残
蒋某和王某均在某建材工业园做生意,蒋某做防盗门批发,王某做夹芯板生意,两家关系一直不睦,互不往来。
2018年3月14日上午8时许,蒋某的20多扇防盗门到货了,运输车停在蒋某与王某商铺中间的道路上。
63岁的老张参与了蒋某的卸门工作,其间,一扇防盗门发生倾斜,砸在老张身上,导致老张左侧髋臼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老张称自己长期在王某店里打工,当日是王某的妻子指派自己至蒋某家帮助,故王某和蒋某对自己受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表示,自己起初就拒绝了老张来帮忙,因为老张年纪较大且防盗门重量超过200斤,是老张自己上来帮着一起移动防盗门的。
王某则表示,原告和自己之间是提供一次劳务付一次工资报酬,并非是雇工和雇主的法律关系。自己和妻子对原告的卸门行为不知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
东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曾长期在王某经营的门店内做工,二人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但本案中老张并非为王某提供劳务受伤,其称是受王某妻子指派至蒋某处帮忙卸门,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要求王某承担雇主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老张搬运防盗门的行为是无偿为蒋某提供帮助的个人行为,即无偿帮工。本案中,蒋某虽辩称曾拒绝老张帮忙卸门,但从老张一开始就与蒋某一起站在车上卸门后受伤的过程,应视为其已经接受了原告的义务帮工。蒋某作为直接受益方,对老张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老张在帮工活动过程中,面对重达200斤的防盗门,加之自身年龄较大,理应清楚自己是否能够胜任如此重的体力活,更应该注意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但其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应对其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酌定由老张自行承担40%的责任、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蒋某承担223367.32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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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1 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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