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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员工摔伤索赔遭拒,单位:不算我们的人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昕 记者 严君臣)借用员工在工作途中,不慎摔倒后受伤。用人单位却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而且主要责任在这名借用员工本身。那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4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陆某曾经担任某村委会农技员。后来,陆某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村委会仍继续借用陆某,并安排陆某帮助村委会招集人员做公用工。2018年4月20日,陆某在村委会主任郑某的授意下,外出通知村民清理河道,驾驶电动车途中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胫骨上段骨折、右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等。

2022年1月4日,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0430元。而村委会辩称,发生案涉事故时陆某年龄已经超过62周岁,也不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陆某因疏于观察受伤,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陆某在通知村民清理河道途中受伤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中,村委会借用陆某,陆某根据村委会的安排通知村民清理河道,并获得相应报酬,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陆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村委会作为雇主,雇佣超龄人员,且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相应保障,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陆某而言,其未注意行车安全,在骑行电动车时摔倒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衡情认定由该村委会对陆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陆某损失15362.54元,其余60%责任由原告陆某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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