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保障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意见对一些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比如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虚构购进成本,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未提高民生商品或者防疫用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查处重点范围则包括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交易平台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等;生产相关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微讯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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