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联合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从事下列行业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人民群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 (二)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所需原辅材料。 (三)提供与重要民生商品或防疫物资有关的服务,包括货运服务、外卖配送、摊位租金、核酸检测等。 二违法情形 上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有所提高,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进销差价率或利润率的; (四)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五)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六)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相关条款。 三行政处罚依据 (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裁量建议 对于涨价幅度巨大,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给群众带来恐慌心理或造成重大舆情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或是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可按照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即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的具体幅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执行。 五落实各方责任 (一)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主办方、连锁超市、外卖平台和行业协会等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不得通过提高摊位租金、提高交易手续费、提高配送价格等方式变相涨价。要主动履行价格承诺,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测,及时发现哄抬价格的行为,主动制止并向价格监管部门报告。 (二)各级发改部门要在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统筹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产供储销各环节的衔接。要结合市场情况,适时投放政府储备。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测预警,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测品种、提高监测频率。加强市场巡查和动态分析,及时将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工作方案,负责指定政府投放防控医疗物资定点销售,做好对定点药店的管理,及时将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违规使用基金的,由医保部门进行处理。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提醒告诫、行政约谈等手段,推动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重点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的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开展市场巡查,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违法经营者、平台和行业协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对不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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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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