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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前妻为难自己,男子探望孩子时骂人动粗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韩丽霞 记者 严君臣)离婚后,孩子被判归母亲抚养。为了更多地探望孩子,男子拖延履行、骂人动粗、再次诉讼 ……3 月 23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场关于探视孩子的"持久战"落下帷幕。

柳某与徐某原为夫妻,2016 年徐某生下一子。2018 年年底,柳某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某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柳某将孩子从徐某处带走。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母亲徐某直接抚养,限柳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孩子送交徐某,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柳某可于每月月底所在周的周六周日到徐某处探望孩子。之后又经历上诉、执行程序(因不能对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终结),直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柳某终于将孩子送回徐某处。

徐某租住在海安,在海安工作,孩子在海安上幼儿园,周末徐某都会带孩子回通州老家。柳某离海安较通州近,去通州探望孩子需要开三个小时左右车,其认为徐某和孩子长期在海安,让其去通州探望是故意设置障碍。又因双方关系不恰,柳某在探望过程中存在骂人、动粗等不文明行为,探望时双方多次发生纠纷以至报警。

2021 年 4 月,柳某向海安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将探望地点变更到海安并增加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探望次数。法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兼顾行使权利方的意愿以及协助配合方的便利。现有的探望方式经过柳某、徐某双方及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应当按照该探望方式合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徐某并不存在阻止柳某探望的行为,导致目前探望方式进行不顺的主要原因在于柳某未能文明行使探望权,故判决驳回柳某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探望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方式,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人格塑造、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探望权的行使以子女利益为中心,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在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由法院进行裁判。法院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从有利于子女健康的角度,考虑子女意愿及父母行使探望权便利性,灵活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本案中"开三个小时左右车"并不对柳某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法院驳回柳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需要看到,双方之间的矛盾对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巨大影响,双方无疑都深爱着孩子,但他们的针锋相对是否正在伤害孩子?希望父母真正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加强理解,共同保障好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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