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江苏 > 正文
300多人损失5300万元,男子集资诈骗获刑12年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方飞权 记者 姜振军)男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以投资实体经济的名义,以支付高利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储,并在资金到账后,采取“借新还旧”等经营模式,大肆挥霍所吸收的资金,致使3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5300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男子王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谋,在盐城市区成立一家专门用于吸储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无任何实体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假宣传,称在外地有食品厂、矿石厂、苗圃等实体投资项目,经济实力雄厚。

 “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支付高利息等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通过散发传单、组织召开现场融资会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法院查明,2016年4月,王某又以投资牡丹园项目的名义口头宣传,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实际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中注明的资金用途为食品加工、矿石开采、市政工程等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吸收资金。

截至案发,王某先后向360人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5756.843万元,已兑付利息人民币452.6063万元,未兑付人民币5304.2367万元,且该资金实际由王某实际控制。“王某吸收的资金,一部分被其吸储团队及吸储员以工资和提成的方式获取,投资牡丹园项目的资金为685.032042万元,剩余的资金被其个人肆意挥霍。”法官表示。

2018年2月左右,该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为躲避债务遂逃逸。2019年11月王某被抓获归案。亭湖区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亭湖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王某和他人共同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宣判后,王某不服,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上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盐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推荐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