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坤 记者 张晓培)一男子好心帮邻居挪车,却不慎撞伤他人,这个责任到底谁来担?近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诠释了“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问题。
朱某某与高某是邻居关系,2020年12月,高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在某农贸市场院内,因停车位置占道,需要挪车,而高某又不在家中,高某妻子见邻居朱某某正好在车旁,就要求其帮忙挪车。
朱某某这段期间正在学习驾照,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刚好借机“练练手”,结果在挪车过程中,不慎碰撞到正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致张某某受伤。该事故经睢宁县交警队认定,朱某某负全部责任,被撞伤的张某某无责任。
张某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大量医疗费,并经鉴定构成伤残,于是将驾驶员朱某某、车主高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朱某某帮助车主高某挪车,属于“义务帮工”,且高某未明确拒绝朱某某的挪车行为,故帮工活动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高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后,被告高某按全部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朱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然帮人挪车,存在重大过失,被告高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朱某某追偿。
法官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是典型的“义务帮工”关系,朱某某无偿帮助高某挪车,让高某节约了时间,高某获得了“利益”,故因此产生的义务、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而朱某某无驾驶证发生事故,需承担追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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