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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乘商场扶梯摔伤,索赔被法院驳回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帅 代苗 记者 张晓培)七旬的王老太太跟着同伴开心逛街购物,没想到乘坐商场自动扶梯时摔伤住院,老太太王某将某商场起诉至法院,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1万余元,徐州沛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判决驳回王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份,王老太太与好姐妹李某、林某结伴至沛县某商场购物,不料在乘坐扶梯过程中,站在前侧的李某、林某突然仰面摔倒,砸向了站在后侧的王老太太,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王老太太就赔偿问题与商场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王老太太诉称,事故发生是由于扶梯突然停顿,致使三位老人站立不稳摔伤,而商场没有及时保障扶梯设备安全,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商场辩称,事故发生时电梯是正常运行状态,并未发生停顿的情况,王老太太受伤是站在前面的李某未站稳摔倒后压伤所致,且商场已于第一时间把受伤的三人送至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1800元。

沛县法院通过调取现场视频查明,事发当天,三人在乘坐商场二楼至三楼扶梯时,李某、林某先行上扶梯站在前面,王老太太跟随在后。在扶梯行进过程中,在前的李某因倚靠扶梯扶手未能站稳,导致其拉着林某向后仰去。此时站在两人后方的王老太太欲搀扶,不料被压摔倒受伤。

根据商场提供的照片、视频可证明,商场自动扶梯处张贴有明显的乘梯安全提示、维护电梯正常运行的日志以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保作业报告书》上的证明签字。而王老太太未能提供证据当时扶梯在上行过程中存在骤停现象。

沛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商场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

因被告商场的自动扶梯完好,未发现质量及安全问题,且被告商场在自动扶梯区域设置安全提示。事发后,被告商场的工作人员也及时予以救助,并垫付部分医疗费,故该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核算,该商场垫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其实际损失的30%,且已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返还。故可以视为已对王老太太作出了一定的补偿。原告王老太太再行主张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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