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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江苏省推行科研经费改革

现代快报讯(记者 江楠 文/摄)将科研人员从繁杂的经费管理中解放出来,是江苏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3月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等四个方面推动科研经费改革。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规定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真正做到“有钱可以发”,确保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是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实施意见》将省级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原先的5大类进一步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大类,取消了材料费、差旅费等科目分类。科研人员在申报科研项目时,按照精简后的科目编制预算,大大降低了预算编制难度。而且,按照新的政策,实际操作时上述了大类科目都只需要测算总额,不要求把每笔经费都“事无巨细”地进行列示,将有效减轻科研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的压力、提高项目申报的工作效率。

二是下放经费使用调剂权。直接费用中各科目经费支出的调剂,不再需要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而是将调利权直接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自主进行调利,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为机动灵活,更加符合科研规律。

三是经费管理更具柔性。实际工作中,部分科研人员反映,原有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刚性偏强、限制过多。《实施意见》积极探索更为宽松和柔性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明确在省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等科研项目中,推动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采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并且不受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划分的限制,完全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经费的具体使用,在经费管理上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用等,是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的。为保证规范和统一,以往所有自然科学类项目,都按照同一标准核定间接费用。这种管理方式运用到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时,就不能很好地适应和反映此类项目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仪器设备依赖程度较低的特点,背离了科研工作实际。《实施意见》打破了间接费用的单一比例标准,将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最高60%,充分体现和肯定了“人”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和价值。

二是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通过提高部分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解决了“可以有钱发”的问题。但由于科研人员的绩效发放受到所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有钱发不出”的情况。《实施意见》规定,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有钱可以发”,确保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能够落地见效。

三是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实施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形成“干得多、挣得多、发得多”的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另外,针对科研项目的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更好地保障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保持科研队伍的稳定。

减轻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一方面,鼓励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和推进无纸化报销。在以往的科研经费改革政策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是科研经费的“报销难"“报销繁”。《实施意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彻底从繁杂的财务报销事务中解放出来。同时,《实施意见》支持部分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让数据信息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减轻科研人员的经费报销负担、集中精力搞科研。

另一方面,进一步改进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报销管理方式。例如野外考察等科研项目,科研人员需要在野外进行观测、采集、发招、测量等工作,考察期间工作条件艰苦且难以取得正规的住宿费发票,导致野外考察等科研项目的经费报销程序非常繁琐。《实施意见》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科研活动具体情况,探索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解决科研人员报销时的“找票”“贴票”等问题。

科研经费“放、管、服”有机结合

一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责任。《实施意见》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下放预算调利权的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允许开展国内差旅费包干制探索的同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在允许部分试点单位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取代结题财务审计的同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提高省级主管部门的服务能力。根据《实施意见》,省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服务的水平, 包括合理确定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计划;进一步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省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等。

三是创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新型研发机构作为聚焦科技创新需求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等特点,其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不能简单套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模式,既要“充分放权”,又要“加强管理”,还要“突出绩效”。《实施意见》明确,在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稳定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会同其他省级主管部门,切实打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所有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激发更多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产出更多更好的原创性科研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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