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作为家庭主妇的孙女士遭遇婚变,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小儿子生活,没想到又面临着被前夫父子俩“扫地出门”的困境。检察官在这起纷乱的案件中,抓住了孙女士前夫的“破绽”,保住了她的栖身之所。“要是没有检察官,我现在只能带着孩子睡大街了……”2月21日,在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室内,孙女士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含泪道谢。
现年50多岁的孙女士,是一名标准意义上的“家庭主妇”。1987年,她和赵先生登记结婚,在那之后操持家务,拉扯两个孩子长大。看似平静的婚姻,却隐藏危机。2006年4月,结婚19年后,赵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初,孙女士并不同意,在法庭的调解下,赵先生最终同意撤回起诉。但2013年、2014年、2015年,赵先生又连续三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孙女士身心俱疲,终于2015年7月同意与丈夫调解离婚,小儿子归孙女士抚养。
然而,离婚后的孙女士却面临被“扫地出门”的窘境。事情要从孙女士的公公建厂房说起。1994年,公公成立了一家以其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1997年2月,公司以新建厂房为由,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后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为公公。
名为公司厂房,实则商住两用。在外地工作的夫妻俩负责出钱,在家的公公负责“出力”,全权操办建房事宜。房屋建好后,公公将建好的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一大家人都住在里面。2006年,赵先生夫妻闹离婚,公公随即以个人名义起诉公司,要求将房屋确权在自己名下。
开庭前,赵先生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证明,声称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当庭认可公公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法院2008年1月作出确权判决,判定房屋归公公所有。
看到判决书,孙女士虽十分气愤,但苦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多次向前夫、公公“讨要说法”无果后,只得不了了之。2013年双方闹离婚后,孙女士咨询法律人士,得知房子此时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2015年与赵先生调解离婚后,孙女士还一直带小儿子居住在这栋房子里,一直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
2020年9月,公公以房主身份提起排除妨碍诉讼,要求孙女士搬离已居住20多年的房屋。此时,孙某心急如焚,多方奔走,到处寄送控诉材料,均没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2021年3月,孙女士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如东检察院递交了控告申诉材料,检察机关立即立案受理。承办检察官着手审查并调取全案卷宗,发现该案牵扯众多,合计三十几本卷宗。承办人在字里行间寻找蛛丝马迹,终于发现在2007年的房屋确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状中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在最初一版的起诉状中,原告是公公,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他,起诉书经涂改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成了赵先生。这个“小涂改”,让承办检察官在纷乱的案情中抓住了“线头”。
承办检察官前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发现该公司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公公。赵某一家为什么要涂改起诉书?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认真排查四次离婚诉讼中涉案房屋的相关陈述,终于发现赵先生关于夫妻建房出资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2006年起诉离婚时承认“那套房屋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2015年离婚时却称“房屋是公公出资建造,向孙女士借了部分钱款,目前已还清”。但针对“还款多少?是否有凭据?”等关键问题却闪烁其词,以“时间太久不记得”“无收条算不清”为由百般推脱。检察官推测:这个房产权变更,极有可能是赵家父子俩为了防止离婚析产,演的“双簧戏”,目的就是让孙女士得不到应得的财产份额。
检察机关认为,房屋确权诉讼中,存在当事人陈述不实、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疑点,于2021年3月21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021年9月28日,法院经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8年的确权判决书,并对赵先生进行训诫。公公也撤回要求孙女士搬离房屋的诉讼。
通讯员 凌燕 周雨濛 潘倩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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