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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拒不归还,法院:还手机或赔钱,选一个!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汤美珠 记者 严君臣)捡到别人的手机后拒不归还,还称已经把手机还给了路人。无奈之下,失主只能起诉来索赔。2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拾得者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

2020年11月某日傍晚,陆女士陪孩子在小区旁的儿童游乐区玩耍时,不慎将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遗失在附近地面上。当晚8时许,王某(化姓)来到该儿童游乐区后,发现了这部手机并拾起,此后便返回家中。当晚,陆女士报警后,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小区附近公共视频显示,其遗失的手机被他人捡拾并径直回家。

之后,陆女士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返还手机并许诺给予金钱补偿。但王某却称,已经把手机还给了路人,拒绝返还,但王某无法提供任何路人的信息。僵持不下,陆女士起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手机或原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通过原告陆女士所举现场录像等证据以及被告陈述,可以认定王某捡到陆女士遗失的手机的事实。但王某没有依法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手机,应当折价赔偿原告。王某辩称手机已交给路人,对此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据此主张免责不能成立。结合对案涉手机遗失时询价,法院作出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手机或赔偿3000元的判决。

被告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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