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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联谊摔成骨折,员工:这算工伤吧?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为了解决员工们的婚恋问题,江苏如东一家公司联合其他单位,举办了一场联谊活动。公司内不少青年员工报名参加,但一名刚进公司的年轻员工却发生意外:做游戏时摔成骨折。参加单位举办的联谊活动受伤,这算是工伤吗?2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解答。

为了解决青年员工的婚恋交友问题,如东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决定在1月16日,即员工休息日的下午,联合附近3家单位借用镇政府大礼堂开展联谊活动。活动采用自愿报名、不缴费用的形式。青年员工纷纷报名,就连刚进公司不久的大学毕业生尤某也来凑“热闹”。活动中,青年们载歌载舞,谁知在做游戏环节,尤某一脚踩空,不幸摔倒,造成左脚骨折。

住院期间,公司吴经理率相关人员带钱带物前去慰问,并询问有什么要求。尤某提出,要将自己受伤算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吴经理一时拿不定主意。9日下午,该公司人事部长马某来到县人社局工伤科,向副科长何海滨询问。

听完情况反映,何海滨明确告知对方,此种情形不能算工伤。何海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还需要从具体案情出发,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这场联谊活动是在员工休息日,在公司工作场所以外的地点举行,不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两个要素。

更重要的是,这场活动的目的是解决青年员工的个人问题,而不是直接为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利益服务;青年员工们自愿报名参加,公司对不参加者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些都表明,这是一场福利性的活动,公司并未有目的地指派尤某等青年员工参加,活动与尤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并无关联,也不构成他工作内容的延伸或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尤某的受伤情形,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素的关联性并不大。

最后,何海滨建议公司,最好从人文关怀和凝聚员工团队的角度出发,多给尤某一些经济补偿,并在今后的类似活动中为员工办好人身意外保险。马部长表示,会将这个建议带给公司领导,要是开会同意了,以后都会按照这个方法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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