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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兄妹结婚31年后闹离婚,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建兵 许燕 记者 严君臣)姨兄妹登记结婚并生了一个儿子,31年后闹起了离婚。“原、被告,你们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法律上的禁止结婚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2月2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姨兄妹闹离婚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郭某与刘女士31年的婚姻无效。

据介绍,刘女士和郭某系姨兄妹关系。1989年农历八月,郭某与刘女士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郭某入赘到刘女士家中生活。1990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近年来,因为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刘女士一纸诉状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与郭某离婚。

法庭上,刘女士辩称,他们系姨兄妹,是经两人的母亲撮合走到一起,缺少感情基础。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至两人原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调取原始户籍档案,并向村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同时,承办法官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母亲与被告郭某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该案承办法官宗爱萍介绍说,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近亲结婚,但在一些偏僻的地区仍存在着这种现象,受陋习影响,认为这是亲上加亲,可以增加亲情,然而近亲结婚增加了不仅使后代中隐性遗传病的发生率提高,而且会使多基因遗传病及先天畸形发生率增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该条文延续了2001年婚姻法关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主要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等多方面的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系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双方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有权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宗爱萍特别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婚姻属无效婚姻的,若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其婚姻无效后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在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后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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