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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参加促销活动摔伤,超市被判担责30%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开华 记者 严君臣)老人在超市参加促销活动,期间自己跌倒摔伤,超市将其送医。事后,家属向超市索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1 月 16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案涉超市担责 30%。

据介绍,此前,如东某超市搞促销活动,吴老太闻讯前往。在促销活动现场吴老太跌倒致其多处骨折。吴老太认为,因当天超市人流较多,如东某超市店员在管理人流秩序时,顺手推了自己,催促她快点走,导致她跌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辩称,其店员根本没有碰到吴老太,跌倒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超市方。吴老太跌倒后,店员报警并吴老太送往医院救治,其已履行了相关救助义务,相关费用不应该全部由其承担。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 年 9 月 3 日,如东某超市举办海鱼促销活动。当日,吴老太与其儿媳一同参加促销活动,吴老太在该超市营业场所二楼处购买海鱼时跌倒。后该超市店员报警并将吴老太送至医院治疗。经调取录像显示,当日参与促销活动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吴老太系在海鱼柜台处不慎跌倒,未有发现有人推搡吴老太。

法院审理后判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如东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其应尽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然其在组织开展促销活动中却未能应尽到相应的防范和注意义务,致吴老太在参与促销活动过程中跌倒,故认定如东某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吴老太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老太年事已高,在参与促销活动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其本身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更何况其儿媳在现场的情况下,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如东某超市的责任;综合吴老太跌倒的场所、跌倒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吴老太因跌倒而造成的损失由如东某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吴老太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公共活动领域,由于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众,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管理者,法律要求相关主体负起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如是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承袭《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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