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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网红们千万别侵权!

随着市场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和经济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支持下,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崛起,出现了一大批网红直播,但是在各项利润的吸引下,网店经营者一定要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

目前有网店直播存在未经著名品牌授权直播销售其产品的行为,通过此种行为来达到吸粉、带动店内其他非品牌产品的销售量等目的,使品牌企业面临诸多难题,有是否侵权、侵的什么权、能否顺利维权成功等诸多疑惑。


第一,关于商标侵权。

侵犯商标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网店内相关品牌商品链接为品牌企业官网正品链接,原价销售,不存在产品获利行为,消费者买到的商品是品牌企业官网发出的正品,不存在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种情形。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权方式层出不穷,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种情形也不能完全包含所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该网店直播未经著名品牌授权直播销售其产品,同一个网店内有其他品牌企业正品链接,也有网店自己的其他商品链接,容易使消费者认为网店内其他商品与品牌企业存在一定联系,通过此种行为可以达到吸粉、带动店内其他非品牌产品的销售量等目的,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直播网红未经过产品正当培训,对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等认识不全面,如果直播时对产品的介绍有误,可能还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直播时若对产品解释有误,引起售后或者在直播过程中对售后的处理措施不恰当,可能会引发消费者对品牌的质疑,影响品牌企业形象,损坏其名誉权。这些不仅对品牌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损害,也会对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原则。


     且网店未经授权,是否侵犯企业的合法经营权,这也是值得思考的。从目前维权角度来讲,如何衡量侵权主体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的利润数值,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给品牌企业造成的表面和隐形损失到底有多少,如何举证,也是一个个难题,引人深思。因此,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市场秩序,仔细研究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对自己雇佣的员工、与自己签订合作协议的网红等成员进行培训,规范经营行为,不让新的营销方式触碰各项法律、法规等底线,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做市场秩序的倡导者、维护者。陶逸梅 王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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